登入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定於11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條文第12條之1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前,應就工作場所內之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實施風險評估,並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期引導企業訂定符合需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二、旨揭原則電子檔已上傳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 ),供下載參考運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導原則.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