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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志虔
  •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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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從事粉碎機作業遭滾輪捲夾致死亡災害預防宣導資料,請事業單位採取預防措施

一、查115年1月31日臺北市發生未滿18歲勞工使用粉碎機破碎大量保麗龍容器,因容器於破碎時膠帶沾黏於粉碎機之切刀滾輪,造成轉速下降,勞工於去除滾輪殘餘膠帶時,因機械未停止運轉,致勞工肩部以上遭捲入機器致死,其主要災害原因係調整作業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未設置護罩護圍、緊急制動裝置及安全衛生管理疏漏。
二、為預防類似災害再發生,請事業單位落實以下預防措施:
(一)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從事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危險性工作。
(二)對機械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
(三)對使用動力運轉機械,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於緊急時可供快速停止機械運轉。
(四)對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等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五)對於機械之掃除、檢查、修理或調整,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並設置防止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六)對於自粉碎機取出內裝物時,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及安全作業用具。
(七)請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實施3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
(八)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及物體飛落等災害之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理事項。
(九)承攬人員機具之進場管制,並落實承攬作業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協議組織之運作。
三、檢附旨揭職災案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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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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