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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3年1月26日勞職安4字第1131400063號函辦理。 二、鑑於具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物質滯留之作業場所,屬高危害風險區域,使用之電氣機械、設備或器具如未有適當之防爆性能構造,易發生火災、爆炸災害;為有效防止火災、爆炸災害發生,事業單位應實施危險區域劃分,並據以選用適當之防爆電氣設備。 三、請參考旨揭指引實施危險區域劃分及設置防爆電氣設備,以確保工作場所防爆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災害。
事業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之防爆電氣設備設置作業指引.pdf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1/31